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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1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的补充说明
发布者:  发布日期:2021-04-13 查看:415 次
关于2021年度校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的补充说明
各院系、各项目申请人:
根据《关于开展2021年度校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》(教字〔2021〕36号)等文件,结合当前申报情况,对申报部分事项进行具体说明如下:
一、各申请人申报的项目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/副主任签字;主管教学的副院长/副主任本人所申报的项目,由院长/系主任签字。
二、各申请人上传至平台的申报书须为经过院系初审、提出意见以及签字盖章的扫描版。
三、目前已经申报但未按上述要求上传材料的将会撤回,请在4月23日前重新提交材料。未提交材料的项目申请者请按教字〔2021〕36号通知、附件及本通知要求,认真填写申报材料;各部门须认真审核,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规范的项目应尽早撤回,申请人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(4月23日)前重新填写及提交材料。
四、各项目申请人的申报和院系审核员的审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,逾期系统将进入下一程序,无法继续申报、审核及推荐。
如有疑问,请联系教务处教研与评估科傅兴淙(电话:34113259,办公地点:海珠校区综合楼1307室)。
教务处
2021年4月13日